我离开前一家深圳公司签订竞争协议!之后,我进入了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有些产品是同类的,但国内有很多分公司!我在国内没有和后者建立劳动关系,前者提议我违反竞争的限制,必须马上结束,应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0-05-17 1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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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开前一家深圳公司签订竞争协议! 之后,我进入了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有些产品是同类的,但国内有很多分公司! 我在国内没有和后者建立劳动关系,前者提议我违反竞争的限制,必须马上结束,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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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权利。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三年。
    (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四)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2020-05-17 1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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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一样吗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属于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措施。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实践中,往往被用人单位有意或者无意地滥用或者干脆将二者混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  首先,二者的保密方式不同。保密协议通常是要求劳动者不得将其获悉的有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即劳动者负有不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的重点则集中在“竞业”上,即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其次,是否具有期限要求。保密协议一般无期限限制,其贯穿与整个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后;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有期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保密合同可以支付保密津贴,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0-05-17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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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 终止 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20-05-17 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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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0-05-17 10: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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