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房东签订转让合同,只是在前任租户的租赁合同上注明同意转让,我可有法律依据拒交房租?
更新时间:2018-09-25 01:30:20
问题描述:
我在今年3月29号在一环路南段45号接了一个门面,没有和房东签订
转让合同,只是在前任租户的
租赁合同上注明同意转让,按原合同
执行,但此门面在4月初过户卖出(原房东没有通知我门面要出售),我和新房东无任何合同,现在新房东前来收明年房租,因为我和新房东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提问1:我可有法律依据拒交房租?2:因原房东在我接手门面时口头同意可转让,现在新房东要求不可转让,在明年12月31号到期要收回门面或收取转让费方可继续租用,如此我将损失大量接手门面的转让费,请问我可否合理要求和新房东重新签订三年以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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