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初把各项报销生育保险的材料递交给单位人事部,请问单位有责任吗?有什么法规条规可以依据呢?
更新时间:2018-08-30 05:48:42
问题描述:
我是2014年12月底生的孩子,2015年5月初把各项报销
生育保险的材料递交给单位人事部,单位因为一直未向社保中心缴纳2015年的保险导致我的
生育险一直无法报销。今年2015年11月底单位告诉我单位要向社保陆续交费了,告我要想报销生育险,就要自己承担从3月到11月的所有保险,即每月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共960元,要交9个月的共8640元。我和单位说我5月份就把材料递交到单位了,是单位的原因一直拖到了现在,如果单位预缴了我5月拿过去就能报销,我个人全部承担也只需交到4月份。5月前的我可以全部承担,但是5月之后的
保险单位最起码应该承担公司部分,我个人可以再承担个人部分的每月257元。可是单位一概不负责不管说没有依据承担。请问单位有责任吗?有什么法规条规可以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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