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65小时为标准工时,按照标准工时21.75*8=174小时,这22小时不是应该从基本工资相应扣除吗?
更新时间:2019-06-29 07:19:55
问题描述:
公司制定两种薪资计算方法,分别是综合计算和标准计算。以前是综合计算,计算方法是:166.65小时为标准工时,超出166.65小于266小时按
加班1.5倍加班计算,超出266小时按加班2倍计算,节假日3倍计算 而现在按人事的说法是:月工作21天算正常班,这二十天超出8小时时数算1.5倍加班计算,超出21天上班时数按2倍计算。可我上个月上班19天班,按照标准工时21.75*8=174小时,我的19*8=152小时,我还差174-152=22小时,公司就从每天超出8小时的1.5倍的时数补上22小时的标准工时,这样算起来我的基本
工资一分没少,反而平时加班时数少了22小时,同样也少了相对应的钱数,我想问这样合理吗?这22小时不是应该从基本工资相应扣除吗?按照公司扣法只要我每月工作少于21天,公司就会多扣相应的50%,几百块就被扣掉了!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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