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三个月,可否得到双倍工资补偿?而不是当时签订的?
更新时间:2019-01-29 15:43:03
问题描述:
我是09年07月01日进入某
公司,但公司在2010年12月份才签订合同,合同上写明:“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中:
试用期为三个月,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签订合同的文本是通过邮件发过来的,我们打印出来签订后寄回公司。这种补签的合同,可否得到双倍
工资补偿?可否通过邮件的发送时间,来证明这是后来才补签的合同,而不是当时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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