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规定,请问律师同志,有无国家规定或法律条款。
更新时间:2019-01-25 21:01:47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于2009年10月买房,
房屋买卖合同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交付,逾期每天按房价的万分之二进行赔偿。并且,出卖人合同上承诺于2012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证、房产证,交付
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的转移登记。逾期,约定日期起30日内,按房价的1%进行赔偿;30日后,每天按房价的5%进行赔偿。
????房屋于2012年6月1日正式交房,交房时房屋延期违约金也赔付,但证件延期没有赔,开发商表示赔偿不成立。请问律师同志,办证延期问题赔偿是否成立,如不成立,有无国家规定或法律条款。如成立,我该怎么追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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