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乙公司成立。(注:乙公司由甲公司设计部联合另外两个自然人组成,股东为3人,甲公司法人控股乙公司。乙公司共用甲公司的办公场地及人员。)
????本人与乙公司的合同起止日期为2010.7.1-2011.6.31,期满后未续签并工作至2012.10.31。2011.7.1进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阶段,但无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201210.29,经乙公司与本人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2.10.31终止双方事实劳动关系。
????其间个人社保2005.6至2010.6一直由甲公司缴纳,2010.7至2012.10由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代为缴纳。
????期间,?本人除2009年享受5天带薪年假外,其余四年均未享受年假。
????离职时,由于需要办理社保停缴手续,在甲公司要求下签了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辞职报告,签订日期为2012.10.31。
????现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三点:
1、裁令乙公司支付申请人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2、裁令乙公司及甲公司联合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3、裁令乙公司及甲公司联合支付申请人年假补偿金。
???目前我比较担心我跟甲公司签订的辞职报告会不会影响到我申请的第2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