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陈述一下,我遇到的情况:
1、面试的时候人事主任说两个月的试用期,底薪1500,这两月每月压300元(共600元)做满半年以后才发。然后一个多月后要我签工资待遇确认单,我问她能不能把那押金先发给我,她却说那不押金,是做半年后的补贴。她两次说法不一,意义就不一样了。我知道企业收押金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但是她说是做满半年后的补贴,那就相当于我承认了试用期是1200的底薪了。我现在做了四个月实在是不想在这样的公司做下去了,请问我能追回那600元吗?怎么样拿回来?
2、试用期月休才两天,面试时我明明问得很清楚,我问是不是双休,人事主任说是。(这样是不是违反了劳动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
3、元旦1号休息一天,2、3号上班都没有工资补贴。年假放3天,但是过年请假超过5天就没有年假了。这样是不是克扣了我们的假期?
4、前几天人事部让填了转正申请,但现在我还没跟这家公司签劳动合同。我18号申请辞职的,我的经理说要等到招到人我才能走起码要一个多月,请问是不是下月18号不管公司有没招到人我都可以走了。
请律师帮详细我分析一下,我怎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是通过法律途径,我要准备些什么材料吗,应向当地什么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