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我是否已经与公司有了事实无固定期合同??
2,公司1月13日当天直接邮件通知让我离职是否构成了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3,若2成立我是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照第四十七条的2倍赔偿我,即4.5*2??若2不成立公司赔偿我应该怎么计算?
4,公司未提前通知我离职是否需额外支付我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5,08年之前的是否也应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赔偿我1个月工资??
6,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我5天年假的补偿?
7,我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支付我2011年的年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