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1月30日进入公司,2009年签订了无限期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转包的形式经营别的公司,现在新公司要求我,1:与新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维持工作年数2:或者解除合同,每年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更新时间:2021-03-27 08:47:38
问题描述:
我2002年1月30日进入公司,2009年签订了无限期
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转包的形式经营别的公司,现在新公司要求我,1:与新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维持工作年数2:或者
解除合同,每年赔偿一个月的
工资,共计16个月的工资。我现在要求公司赔偿一年两个月的工资,另外三个月的失业期。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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