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有该土地使用权。是否有绝对的权力得到本村村民应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是否是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18-12-28 09:03:37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湖北洪湖市远景村居民。本村由于规划建设等原因将本村全部农用耕地及鱼池卖掉,所有征用
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是按几名村干部自己拟定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而有一部分村民没有得到半点补偿。村干部给予的理由是“外来户不予任何补偿”。我们家于1988年得到本村接受牵入该村,并办理该村居民户口簿,成为该村正式村民。在此居住期间,该村分予0.4亩耕地与我家耕种,并有该
土地使用权。在村里需要征收各项建设及改革等费用,我们积极的尽到该村村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什么现在该享受作为本村村民应有的赔偿的时候,却没有权利去享受这些赔偿。
????问题:1、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绝对的权力得到本村村民应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
????????2、作为村干部,将征用公共土地的赔偿款按自己拟定的“赔偿条款”不公平的分发赔偿款,是否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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