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试用期到2013年3月31号合同有效期到2016年3月31日。公司还应给我2月28日前工作的工资吗,还是我应支付3个月的工资给公司。
更新时间:2018-12-26 11:16:58
问题描述:
我与2012年12月24日与
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其中
试用期到2013年3月31号合同有效期到2016年3月31日。合同中有一条款,如甲方(员工)提出离职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
工资,如乙方(公司)提出辞去甲方(员工),则乙方支付给甲方3个月的工资。现在我先提出离职。公司还应给我2月28日前工作的工资吗,还是我应支付3个月的工资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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