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辞职,得到领导允许并办理辞职手续。是否合法,是不是就没有这个追究的权利了?
更新时间:2018-12-18 16:50:50
问题描述:
案情简述:本人5月份通过我哥哥介绍进入到一家公司上班,办理入职手续时均有填写履历表,面试,并谈妥工资,第一个月1600元,转正后1800元每月。6月底领到第一个月工资500余元,7月底领到第二个月工资1700余元,八月中旬因公司对我的不公正待遇,我提出辞职,得到领导允许并办理辞职手续。而后公司拒绝支付我余下工资,并通知我,余下的工资将会在8月底和9月底与其它员工一并发放。(公司的规矩是每月30号发上月工资)我不依,于是在朋友的陪同下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的主要原因有2点:1、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公司未给我办理
社会保险9月初劳动局电话告知我,原公司会在9月份发放余下工资。原公司也电话告知我,如果要领8月份的工资可以直接到公司拿。但是我觉得这就等于没有申诉是一样的,因为公司本来就会在9月份把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给到我。我拒绝公司的解决方式,申请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补偿。今天去劳动局监察大队递交银行出具的账单,里面的人说“现在你的这个材料还不用,现在是等那边企业出示材料,因为他们对这件事情有异议。”于是我就问原公司的异议是什么?劳动局的人说“原公司说你是通过你哥哥介绍来的,所以不是正常入职的员工”针对此事我特向各位法律精英人事求解:1、原公司的异议是否合法,是否能够成立?2、劳动局的人如果得不到信任我还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解决?3、如果一直拖到9月底原公司已经把工资发完了我是不是就没有这个追究的权利了?4、我现在手头上只有银行的对账单及网上银行的对账单,这个材料够不够证明我与原公司的
劳动关系。因为原公司没有工作服、厂牌。5、针对这件事情,大家觉得我还可以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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