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是不是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百分之一百五的加班费。
更新时间:2018-12-17 21:23:09
问题描述:
我在一工厂上班,去年11月中旬去的,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初六上班,但我因为过年走亲戚,所以延迟了3天才去,事前,我曾打电话给单位负责人,却因无人接听,但今天去公司却告知以旷工处理,所以我要求辞职,但公司却不同意,我想请问您,这类事情该怎么办?另外,按照
劳动法规定每个星期的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是我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所以是不是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要求百分之一百五的加班费。此外,过年初六公司去了的每人一个红包,公司有关人却说,现在不做了,又拿了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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