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的要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2-23 08:12
质权设立的要件是什么
刘伟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刘伟
律师解答
质权设立的要件是:设立质权的财产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财产;质押财产要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质押人应当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等。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中需要写明以下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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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律师
刘伟
刘伟
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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