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定罪应当具备的证据如下:
1、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2、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3、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4、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5、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6、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7、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8、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9、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