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10-30 11:00
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别
陈惠斯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陈惠斯
律师解答
录音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别:前者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后者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配音图像作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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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律师
陈惠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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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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