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女方,生育指标在女方,男方辅助。时间:怀孕三个月内
准备材料:材料同初婚;另加:再生育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丧偶证明各二份
成都市再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