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