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继承的三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4-01-05 13:53
胎儿继承的三种情形
唐海燕
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唐海燕
律师解答
胎儿继承的三种情形:
1、胎儿出生时是具有生命的,具有继承权。之后一直是生存的,其继承的遗产归其自身所有;
2、出生时是活着的,但是之后又没有存活的,其具有继承权,继承的遗产可以再次继承;
3、出生时为死体的,不具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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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时,应该保留胎儿的份额吗?如何确定胎儿继承的份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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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继承份额
按照字面上的意思理解。。。。
胎儿的继承权
这是法律的特殊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更好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胎儿的继承权
有继承权,应给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当其出生后就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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