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2019年1月1月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