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