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的,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