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由上述法律可以得知,不论是行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行政诉讼的主体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