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申请
本人在xxx建施工现场:xxx路xxx苑地面一层公共部位油漆施工,承包人:xxx,油漆施工人:xxx,施工面积:1080平方,单价35元/平方,总价:37800元,生活费已支付7000元,剩余:30800元,至今未付,多次讨要未果,特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给予帮助,讨回我的血汗钱。
申请人:xxx
20xx/x/x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