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为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三、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四、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