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认定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在立案侦查中,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如果属于1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