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更新时间:2023-12-27 06:26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陈锐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锐
律师解答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
1、因材料质量问题或材料供应不及时引起的索赔;
2、由于人为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导致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增加而提出的索赔;
3、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引起的索赔。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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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
陈锐
江苏-南京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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