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则

更新时间:2020-02-20 14:52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则
李翔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李翔
律师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规则有以下重要条款:  1、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条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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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需要召开仲裁。是否可以不去
你好,既然有争议仲裁了,建议去一下表明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