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1-05 15:56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朱群生
广东深联律师事务所
朱群生
律师解答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即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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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群生
朱群生
广东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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