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上班,工龄归零的经济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09-05-16 09:16:49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在深圳上班,请问以下情况,公司是否要付给我经济补偿,应该补多少?
我在07年3月与一家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时间是一年。08年3月的时候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一直没有盈利,处于亏损状态,所以在09年2月份的时候,老板将公司全部人员安排到了另一家公司上班,安排我们去上班的这家公司是老板父亲的公司,我们与这家新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老板的公司并没有在工商局注销,新公司把我们的工龄归零了,按照我们跟它09年2月份签定的合同来计算工龄,原来的旧公司并没有给我们经济补偿。请问我要追究工龄的经济补偿应该找哪家公司要求?如果赔偿的话应该是赔几个月的工资?如果我与新公司交涉以后,他们同意把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现在合并计算的话,是不是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了。旧公司规定工作满一年的话有5天的年假,现在如果新公司同意合并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的话,我现在是不是应该有5天的年假?
与旧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只签了一份,被公司保留着,我的手上没有与旧公司的劳动合同,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我有胜算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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