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事宜
更新时间:2008-11-07 16:25:57
问题描述:
2年半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12月,合同上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将支付对方1万元违约金。
今年5月,原公司以调整组织机构为由单方面解雇了我,开出一张解除合同通知书。5月底,我和原公司结清了工资,拿了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了公司。未能拿到违约金,我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亦然有效,公司属于违约,并判公司应当支付我1万元违约金。
原公司不服,在初级人民法院上述,理由是新合同法未规定违约金事宜。8月,开庭当天,法官认为原劳动合同亦然有效,新劳动法中只规定劳动者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并没有说公司可以不支付违约金。
结果,这周收到法院的裁决书。法院认为发了为期一个月的解雇通知,结算了钱就不算违约解雇,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我。
这就是我的事情大致的经过。我也看过不少材料,只记得公司破产,员工重大过错等原因可以合法解雇员工。我有这么几个问题: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有依据?
2,我去中级法院上诉是有几成胜算?
3,是否需要请律师,费用大概是多少?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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