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损害私人财物家庭无力承担,是否可要求公司承担部分损失
更新时间:2008-11-06 16:04:14
问题描述:
我大舅子(老婆哥哥)是衡钢集团的在职炼铁分厂的工段长助理,是中南大学毕业的本科生,于今年二月被公司作为技术人员引进。他于2008年11月3日大概凌晨五六点由于感情、家庭经济、工作等方面的因素长期压抑出现失控,跑上职工家属大楼顶上将上面十八户人家的太阳能热水器玻璃真空管砸坏200多支,告成经济损失大约二万块左右,人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而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经济损失,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一部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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