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不应承担的损失

更新时间:2019-03-16 17: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职业女性来说,怀孕所带给她们的,除了喜悦还有忧愁。一些女工怀孕之后会受到所在单位歧视,少数单位甚至会找出种种借口将其辞退。国家的相关法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中均有保护妇女三期(孕、产、哺乳)权益的条款。我

      对职业女性来说,怀孕所带给她们的,除了喜悦还有忧愁。一些女工怀孕之后会受到所在单位歧视,少数单位甚至会找出种种借口将其辞退。国家的相关法律、《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中均有保护妇女三期(孕、产、哺乳)权益的条款。我们来看看去年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几起典型案例,以让广大女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明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部门撤消孕妇被辞退

      林小姐在某公司技术部上班,2003年6月,林小姐怀孕,2003年7月,公司宣布技术部解散,所有员工予以辞退,要求他们自谋出路。林小姐向公司声明自己属于“三期”人员,公司应该有所交代。公司不予理睬。

      林小姐找到福田区信访办,在信访办出面干涉后,公司宣布让林小姐去做清洁工,工资由做设计师时的3000元降到800元。

      因为与原来工作性质差距太大,林小姐没有接受。于是公司在9月以旷工27天为由,将她开除。林小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每月3000元补偿2003年8月-2005年2月的三期工资57000元。同时支付生育费用3000元。


      而原公司则辩称林小姐从来没有在该公司做过月薪3000元的设计师,林小姐已经被公司合法开除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林小姐作为设计师在该公司工作,月薪3000元的事实存在。林小姐处于特殊保护期,该公司不应要求其在部门解散后自谋生路,而应作出合理恰当的安排。其后公司安排的清洁工岗位大幅降薪,安排不当,因此不能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

      因为部门确实已经解散,所以参照因为公司原因停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公司应该在孕期支付林小姐原工资60%的工资。而产期工资则应该全额支付。哺乳期则应该参照因为员工个人身体原因停工的标准,按林小姐原工资的75%支付工资。最后判令该公司支付林小姐3000(60%×6.5个月+100%×3+75%×9)+3000=43950元。

      专家说法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启宁解释相关法律说:

      首先三期保护的都是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产妇。

      三期的时间概念分别是:孕期10个月,产期三个月,一岁以内则都是哺乳期。法定的产假是三个月,如果难产或者剖腹产则适当延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有加假。

      在三期期间,一般不允许辞退或者有意调换工作迫使员工离开。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予以调查,看其是否合理。辞退员工只有在员工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合理。

      隐瞒怀孕实情不受保护

      李小姐1995年开始在某厂工作,2003年2月结婚,3月初被确诊怀孕。其与厂家签定的最后一份合同在3月31日期满。

      3月底,厂里要辞退一批员工,3月21、22日两天厂里为员工办手续,要求“三期”员工声明,与李小姐同部门的10人递交了相关证明而李小姐没有。

      随后,厂方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要求离职人员签字认定自己并非“三期”人员,李小姐进行了签字认定。于是,公司在3月31日支付离职工资后没有续约。

      随后,李小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支付三期工资,并支付因为公司没有为自己投保险而不能从保险获得的生育费用8000元。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公司已经书面征求了员工状况和意见,李小姐也予以签字认定,所以公司无过错,不支持李小姐的请求。

      未签合同怀孕后被迫离职

     吴小姐2002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吴小姐结婚并怀孕。2003年1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让吴小姐交接工作并开始休事假和产假。吴小姐不接受这种强制休假并坚持到单位上班。随后,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吴小姐立即休假,并说“产假结束后公司恐无法再与其合作”。1月20日,吴小姐被迫离开公司。

      随后,吴小姐向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如下费用:1、补交至2004年5月哺乳期满的社会保险;2、支付三期工资24000,补贴4080;3、支付年底双薪1250元,补发2003年2、3月工资4000元;4、支付因未交社会保险而产生的生产费用3000多元。

      公司则称吴小姐工资是800元而不是2000元,公司也没有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吴小姐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婚先孕所以公司不应支付生育费用,公司双薪发放对象为干满一年的员工,社会保险不能交未来的,以前的社会保险则超过申诉时效。

      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吴小姐虽于2002年6月怀孕,但已于2002年9月结婚。双方虽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否认吴小姐工资为2000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公司在吴小姐怀孕期间要求其休事假,使其丧失劳动条件违法,依法应该支付其2月、3月工资,且构成拖欠。除支付外还应该支付25%的补偿。双薪应该按公司规定办。补贴无事实依据不支持。哺乳期工资无事实法律依据不支持。

      最后判公司支付吴小姐2、

      3月工资和补偿金4780.1和1195元。支付产假工资6214.1元,生育费用3000多元。社会保险应该补缴到裁决之日。

      专家说法

      王启宁仲裁员解释相关法律说,所有的公司都有为自己的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义务。2003年以前医疗保险可以负担分娩住院费用。按照协议支付分娩费用中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

      2003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生育医疗保险单列为一项,在规定范围内支付分娩费用。但只覆盖深户职工。我市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围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员工,不能从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生育的有关费用。

      非深户职工生育不能享受这一待遇,目前也不能投这一项保险。这部分员工可以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即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按照这些规定,有固定工作的孕妇分娩费用的90%以上应该由保险和单位负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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