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有权利索要其余的工资吗?
更新时间:2009-04-23 15:24:24
问题描述:
我于09年3月20日去当地一家药房工作,同药房签了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其间工资为五百元,如其间提前录用或到期正式录用后工资为八百元,我是20号正式上班,一个月另六天后家中姐姐因尿毒症我请假陪去长春治疗,于十天后返回,去和老板协商告之不能继续工作,老板同意了,可在下月10号统一开资时老板只给我开了253.00元我问其原因会计说单位有规定,试用期期间不超过15天内不上的不给工资,其他的只给开试用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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