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乙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可根据公平原则,公平原告不适用于修理合同
更新时间:2009-04-20 09:25:22
问题描述:
主要分歧:
一、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该车箱前方加焊了一个铁架,是违法行为,并导致甲不能及时逃离,应承担部分责任。反对者认为:此行为违法属实,如甲逃离也可能被阻碍,但无证据证明甲有逃离行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二、一种观点认为:甲是修理厂的所有者,被告来修车,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反对者认为:被告是来修的变速箱,并未要求修理车箱的起重系统,并且是乙将车箱升起的,车箱的升降系统并不在修理范围,因此,车箱升降系统出了问题将甲砸死,乙就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一种观点认为:在事故原因不能查清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分担损失。反对者认为:公平原告不适用于修理合同,意见分歧的焦点仍集中在修理范围上。
四、一种意见认为:现在虽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车顶突然落下的原因,但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只有三种可能,一是乙不小心动了控制油顶的把手。二是乙升顶时未能固定控制好把手。三是该车油顶控制系统有缺陷。从本案证据看,应该说第三种可能性最大,但不论是那种情况,被告作为车主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反对者认为:虽然有这种可能,但不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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