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DHL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赔偿的话,我公司能得到多少损失?
更新时间:2009-04-14 17:50:41
问题描述:
2008年8月27日客户收到由中外运敦豪DHL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当客户收到包裹打开后发现其单据并非寄给自己的货物单据,收到的单据而是供应商为“黑龙江池内木业有限公司”,目的港为日本“,货物描述为”木材“,因此我司国外客户立即与我们联系,将其收到的单据给我们发邮件发过来。由于单据上注明了对方供应商的联系方式,于是我司经理立即与单据上的公司取得联系,其司听后非常气愤,因为其司日本客户正在等待提单并准备提货,并告知我们他们会立即联系其客户将我司单据寄回给我司客户。
我司经多方沟通,中外运敦豪并未拿出一个处理意见。我司和中外运敦豪说的很清楚,如果贵司能出示一个赔偿我司客户损失的意见,我司会立刻支付其余货款,由于中外运敦豪未能拿出赔偿意见,所以我司无法支付其余货款。
要求中外运敦豪赔偿的理由:
1.此货物对客户来说非常着急,我司国外客户才选择运费高,速度快的空运方式。
2.此货物于2008年8月25日到达国外客户机场,但是由于中外运敦豪的操作失误而导致我司客户提货耽搁,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理应由中外运敦豪快递公司全部承担,
所以我司要求中外运敦豪快递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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