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更新时间:2009-04-08 10:03:55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 :我是 2004年4月12日进的公司,(其中只签过 05年6月24号—06年6月24号 1次合同),08年12月份单位以不景气为理由给我们8个员工放长假,这期间另外找的人员工作(以临时工名义,1天30元),而给我们放假。09年4月7日我们去找单位,单位给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问下 ,单位没给我们签订合同(我们要求过多次签合同,单位不给签订)是不应该赔偿我们 08年全年双倍工资,还有解除合同的赔偿是09年4月份之前12月工资的平均数*5个月,那之前的12个月是不包括给我们放长假的基本生活费(放假时间是 09年1月-4月7号)~不知道还有 什么应该赔偿我们的 。希望能帮帮认真解答下 ,麻烦您了`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