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的处罚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处罚的可能性多大?
更新时间:2009-04-05 14:43:43
问题描述:
2008年3月5日原告与峨山县大龙潭乡农机加油站签定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峨山县大龙潭乡农机加油站将所属加油站和相关配套设施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3年(2008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10日止),三年承包金额共计279000元。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4月8日分两次交了两年的承包款186000元,开始经营管理加油站。2009年2月23日,峨山县工商局调查加油站经营状况,2008年1月19日,峨山县县工商局以原告“无照经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作“予以关闭,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行政处罚。2009年2月10日,举行听证会。2009年3月9日峨山县工商局以原告“违法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对原告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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