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院长发现调解书错误进入再审?
更新时间:2009-03-24 08:39:19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 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以上两条其区别就是《民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没有规定调解协议可以院长发现错误进入再审,而《民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调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如何使用 ?
我的调解书是 2008年6月7日 发出的,生效的解释是2008年12月1日实施 请问?此解释对我的调解书是否有效?
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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