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法》中一个条款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9-03-16 14:26:37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
在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了一裁终局制,也就是对部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立即生效,用人单位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若是在仲裁裁决中适用了一裁终局,劳动者没有提出申诉,那用人单位除了那几种可以提出撤诉的理由外是否可以依第四十九条来申请撤销裁决呢?
那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对于这个法律条款,我的理解为:既然仲裁法认定对于劳动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十五天,而此法却对用人单位产生的法律效力为三十天,那到了十五天后,劳动者没有异议,那到时去找用人单位依法要求支付时,用人单位却会以法律赋予它的权利为三十天为由而拒付,那不此法还是对劳动者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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