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利益还能得到维护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08-06-03 22:16:32
问题描述:
本人在被隐瞒了真实事实的情款下,于2007年12月签订《聘用合同》被聘到一家名为“昆明金洋温泉会馆”KTV的单位。在职期间,工资、加班费被克扣、拖欠;2008年3月中旬,该会馆单方面停止了KTV营业(其它厅面照常营业),至今拒不向本人出具解聘通知,也不依法支付补偿金。此举,侵害并给本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
本人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申诉,经查核:该用人单位至今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此为由不以受理;市工会法律援助以此认为我的威权主张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我因近半年未领工资,生活都急剧困难,到法院起诉,即便不清律师代理,哪来数千元钱交诉讼费,进得法院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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