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中:“满堂红脚手架按双排脚手架形式计算”这条是否为无效?我公司可否因此拒付多余工程款?
更新时间:2008-05-28 17:26:40
问题描述:
2006年7月12日我公司作为甲方,与唐山市某公司签订《脚手架租赁协议》,租用该公司的脚手架。但合同中有一条:“满堂红脚手架按双排脚手架形式计算”,这一条款并不符合国家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工程结算时,乙方根据此条向我公司要求344万元的结算款,而我公司由审计公司审计(根据定额的规定),得出的结算款为200万元,未按344万支付工程款。乙方因此将我公司起诉。而我公司经营部此前并不知道有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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