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清算小组的这种算法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用优惠的方法鼓励职工提前解除年底到期的合同是否合法;说现在是停产,而不是破产是否正确。是不是应该补偿更多呢。2、本人的销售保证金能否要回,如果允
更新时间:2008-05-25 19:54:01
问题描述:
今年4月份在市政府的操作下,电厂宣布因经营不善及大环境包括燃煤价格上升及小火电能耗高的原因,宣布暂时停产三个月,期间每人发三个月基本生活费。接着发了四月份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532元钱/人。随后又于5月初宣布正式停产并进入清算过程,至5月22号正式张贴公布每个人的补贴金额。规定按照每个的工龄乘以一个月的工资为法定补偿。其中每个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加班费用等。又规定,若在6月22号以前签定与电厂解除合同的,将实行优惠补贴法,增加包括医疗补贴,奖金,住房补贴等,另外工资不足全厂平均工资1116的,将依照平均工资计算。本人96年进厂,基本工资837元,不足平均工资,若依照优惠政策的话就是按1116元计算,连同所有的共计19000元左右。若6月22前不同意与单位解除合同的话,将按照法定办法计算补偿,为15000元左右。现政府正委托当地一家律师事物所,全权决定清算及与职工交涉事宜。
另外,介绍一下本人的情况:1996年从本人进厂,一直在的电厂第三产业工作,2003年由于现在的第三产业单位不景气,存在管理不公,大锅饭现象严重等种种原因之下,实为所迫,本人与当时三产领导人签定了一个协议,外出销售产品。并交纳了3000元左右的保证金(数据不确定,已忘记),并仅发了两个月的生活费,以后就没有工资了。本人随后在沿海一带数个地区销售,自己花费了5000多元。直到08年至今本人一直在外,没有回原单位上班,也没有领过一分工资。期间该三产先后换了数个部门领导。需要介绍的是,期间06年底,总厂曾经发文要求所有三产象我一样情况的都回原单位上班,因为这时象本人一样形成两不找现象的已经有许多人。只不过后期走的人就没有签什么销售协议,不是以销售的名义住下的。于是这些人包括我又回原单位报道上班一段时间,但由于我所在的三产原未走职工都多数无活在家赋闲,所以我们所有这些人连同赋闲在家的去了一段时间又都不去原单位了,一直持续到现在。不同的是赋闲在家的那部分人仍然报着考勤及工资表。这期间还有另外一个情况,就是2005年底,所有人又与总厂签定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上述过程基本就是这样。现在,由于已过了数年,当时我的销售合同及保证金条已丢失。至于单位有没有存底,现在还无从知道。唯一能证明的是,原三产单位领导5月23号出具了一个书面证明,证明03年有安排本人及另外一个王姓的同事销售一事,及当时留保证金2000元(因时间较长已忘记具体数额)。至于王姓同事,他的保证金收据能找到,但他的销售时间比我稍晚,也就是我们不是签定的同一份协议,虽然内容可能一样。
所有情况大致如此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