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过2008年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
更新时间:2008-05-10 12:02:21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毕业后工作于宜宾市工人医院,医院从属于建中化工总公司,2007年3月由医院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进修,2008年3月回本单位工作,进修前与单位签订进修合同,进修完成后需回本单位工作5年,否则需赔偿违约金3万元,我回去后一个月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赔偿3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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