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想提出辞职,不知道这每年3000元的违约金是否有效?还有我曾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培训,《劳动合同法》第22规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公司没和我另行约定服务
更新时间:2008-04-05 22:14:36
问题描述:
在2004年,我与公司签订了至2010年8月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根据劳动合同的未履行部分,每年向公司支付3000元违约金。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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