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上诉期满还有5天.我该怎么办?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请在百忙中回复,好么.谢谢
更新时间:2008-05-08 10:12:18
问题描述:
我自1991年起的任命文、1997年会计师聘书都是总厂盖章颁发的。1995年总厂派我到下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企业任副科级财务科长,我1997年在总厂办理的会计师聘书,1999年财务人员轮岗,我到了离岗前这个总厂下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企业。2003年8月起整个总厂着手并轨,安排我一个人负责包括我单位在内的三个总厂下属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分支企业的资产清查、企业废业等工作。2005年底总厂全员签字参加并轨,并轨后走了很多人,我被留下处理善后。但财务章、名章、公章都由原保管人出纳员与总厂办理的交接手续。2007年4月我为总厂委托的社会审计部门列示总厂范围2000—2005年月工资明细,我才发现我这期间被克扣了工资,我复印了证据,并在克扣我工资的单位挂帐。当时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向总厂借公章出差打官司要帐,回来时,她表示同意并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上加盖了有克扣我工资数的单位公章。2005年叫并轨到2007年叫改制。改制前自2007年5月进驻审计部门审计,何时出的结论,分厂不清楚。2007年4月30日—8月31日全厂都没有钱,等待企业卖房子的钱安置职工。2007年8月31日总厂卖房子的钱到帐户。我按正科级领取工龄补偿,报销包烧费。我就催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向总厂要我被克扣的钱,因为是她经营期间发生的事实。9月中旬她领完最后一个月工资后,电话通知我让我自己要。我9月26日递交了书面请求。并且当时我单位地税申报密匙没人接,总厂财务科长电话通知让我儿子申报。10月14日短信通知让我儿子申报10月31日没有给开申报工资,我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1)要求总厂支付挂帐的欠款(2)申报地税说明还在工作,没有领到工资。仲裁机关说裁定过时效对我有利,可以省2个月时间,直接一审。可是一审延续仲裁的结论还是判我过时效。
在一审时(1)对方出具的2007年4月30日我单位其他应付款明细中把欠我的部分写在社保局身上而且是以审计单位确认的名义。我委托律师到辖区社保局取证:企业缴费台帐页显示不欠费并加盖社保局章。说明审计单位证明的事项是虚假的不存在的。
(2)总厂说帐是我一人做的无效。我出示了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在企业经办人页上的签字及加盖的单位公章。说明是单位安排我的本职工作,合法有效。
(3)总厂说我有机会自己盖公章。所以都是自己盖的。公章从来不归我保管。在总厂的交接书上可见。
(4)我单位法定负责人,在开庭后给我发的短信,说按总厂意思写了证言。(我保留短信)法官说根本没采信她的证言。
我在原单位没有争议,因为当时改制卖楼停止经营了,没有钱才挂帐。
但是一审还是判我过了60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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