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相应的证据不足,被告方不配合的情况将如何办理此案
更新时间:2008-05-09 09:06:24
问题描述:
真实案件如下 :
离婚纠纷
民事诉状
原告人:郑XX,女,23岁,渠县土溪镇洪溪村二组农民。
被告人:熊XX,男,30岁,渠县有庆家和一村九组农民。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非法婚姻关系,并赔偿由此给原告带来的一切伤害损失。
事实理由:
2000年7月,被告熊向征以出去打工为由,与原告郑兰兰一起外地打工。到达广东省东莞万江县后,熊向征向郑兰兰提出没钱了,要不我们找事情做,被告熊向征说这样大家都有钱,以后咱俩还有钱
结婚。2004年3月19日回到渠县,在渠县有庆乡政府民政办办理了
结婚登记注册结婚。婚后我并没有感到一丝的幸福,依旧受到被告熊向征的殴打,我实在受不了熊向征种种行为。2007年6月我向被告熊向征提出离婚。并在2007年8月私下商议后签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由被告熊向征所写,协议中要求我给他三万元就同意离婚,我没有那么多钱,每一星期分期给他钱,我搬出了同居房间,另租房居住。后来陆续逼迫我给他钱,前后所付给被告三万有余,可被告却声称是合他合好的情况给他的不算数。2008年4月27日被告熊向征再次找到我索要钱,我没钱又被被告熊向征抓回去继续为他挣钱,我不干他就打,被告熊向征先是把我关闭在房中,将身份证、银行卡通通拿走,所有存款都被告被熊向征取走。熊向征取钱后挥霍一空后,把我放出来,让我各个酒店打工,熊向征就经常找我要钱,不给就威胁我家里人,并当着我父母的面恐吓道: “不给钱就杀死你全家!离婚休想,把钱给我再说!” 2008年4月被告熊向征又向我打电话要钱,不给钱就打我,并把我带回居住房中往死里打。我对被告一直处于一种恐惧,我实在受不了,2008年5月3日逃回渠县土溪老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熊向征的婚姻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赔偿多年来受到被告熊向征伤害赔偿金三万元。
此致
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
二OO八 年 五 月 六 日
附件:书面材料一份,伤害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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