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因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是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还是每星期六的加班费的补偿,还是上班2年的经济补偿。我不知道,请教律师。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8-05-06 11:22:56
问题描述:
我现在想辞职,自2008年 2月合同下来之后,由于公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我没有签定合同,在加上公司合同上公司方并没有写明地方,直至现在我辞职,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公司方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是进公司之前说明的,但是进公司的时候是2006年,新劳动法还没有,之前公司也没有什么合同,那我想公司提问,那星期六算不算加班,公司方说:如果你按5天班算的话,就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减去加班的钱,就是你的实际工资.再加上你加班的钱,实际上是一样的.这个说法是否合理。 我不知道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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