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亲戚与电梯公司是否构成用工关系?2、如用工关系存在,如何举证用工关系的存在?3、是否认定为因工死亡?4、国定规定的丧葬费、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相关费用如何取得,物业公司和电
更新时间:2008-05-07 23:09:59
问题描述:
我的亲戚就职于一物业公司,但还**电梯公司,为电梯公司在
石河子、沙湾、玛纳斯的用户进行电梯维修与维护,该亲戚与物业公司签证了用工合同,与电梯公司未签订用工合同,但与电梯公司的实际
劳动关系已存在了2年多,电梯公司根据电梯用户维护(修)单结算报酬。5月2日下午,该亲戚接到玛纳斯一电梯用户打来的报修电话要求维修,该亲戚此时在物业公司上班,他向物业公司请假,称其孩子有病,然后骑摩托车前往玛纳斯,18时左右,在从玛纳斯返回途中于312国道石河子机场附近因躲避行人发生车祸,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于5月4日死亡,此
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正在调查,还没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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